长沙县杰龙青少年特训学校《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长沙县杰龙青少年特训学校
甲方家长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甲方与学员为 关系 工作单位: 孩子姓名: 性别: 年龄:
学校证件号:湘长长民政字第010370号, 代码:068202856 物价局收费许可证:长 F-0105
组织机构代码证:06820285-6, 卫生许可证:湘餐证字2013001006000251 税务局登记证:地湘430121068202856号
学校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泉塘支行 账号:18035701040002703 账户名称:长沙县杰龙青少年特训学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接收其孩子为学员,并对学员不良习惯进行辅导纠正一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对孩子
方面的问题进行为期 天的隔离封闭式成长辅导。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有责任在孩子辅导训练期间配合乙方实施辅导。在未征得乙方的同意下,不得以打电话、探访孩子或其他方式干扰乙方的辅导训练。如要送衣服,了解孩子的辅导情况等,需直接与学校联系;否则,将视为甲方自愿放弃辅导,合同终止。
2. 合同签订后, 甲方应自己将孩子带到学校,交与乙方,如因孩子拒绝等原因无法带来时,乙方可以帮助其去带人,但甲方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 元整,长沙市内我校可以安排车子免费接。
3. 甲方支付为孩子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40元\月,不足一月按一月收取(天灾人祸保险) ,除此之外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学校负全责。
4. 甲方必须如实反映孩子以下的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不接收有传染疾病、精神病(例:乙肝、癫痫、抑郁症等)学生,家长签订协议时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单独承担,并承担因此影响到乙方正常训练等相关的赔偿及责任追究。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在辅导训练期间,乙方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在辅导训练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发生的意外(如天灾人祸等),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的条例支付相关赔偿。
2. 乙方有义务保证通过 天的辅导训练,使孩子在思想上、心理上达到改变 的效果,如果在协议时间内没有达到效果,乙方可免费给孩子继续做辅导,直到达到效果为止。
3.乙方在辅导训练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惩罚,侮骂学生。
4.乙方有义务在辅导训练结束后给甲方孩子提供 天的后期跟踪辅导及合理可行的教育方针及相关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按学员离校承诺书实行) 。
5.学校每天对学员在校辅导情况都会进行全程跟踪拍摄,乙方有义务每天给甲方在网上提供学员在校的表现相关信息。
三.其他
1.“长沙县杰龙青少年特训学校”为专业的青少年成长辅导机构,2013年被题名:“中国第一特训”,在全国范围内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会经常有媒体进行报导。“长沙县杰龙青少年特训学校”承诺在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下,我们不会对该孩子进行专题报道;但我们有权在不公布家长及孩子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的基础上,个人头像会适当技术处理后进行侧面的正面宣传报道。
2.委托期内, 乙方在保证孩子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对其问题和缺陷进行辅导和教育,并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方式进行指导和建议。如采取的方式家长不认同或有异议,可正面与学校联系并提出。学校将会充分考虑并尊重家长的意见,但在辅导方式未进行改变前,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学校的正常辅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辅导,并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3.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干扰或干涉乙方辅导训练,视为甲方自愿放弃辅导;甲方隐瞒学员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或者涉嫌犯罪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接回学员;协议期内,乙方提前改正学员缺点或甲方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接学员出校,或提出解除本协议,学校均不予退费。
4.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 / 盖章): 乙方 (签名 / 盖章) :
电话: 电话: 0731-86263969
日期: 日期: